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4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