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 102 年 12 月 04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統計資訊,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公 務目的之調查研究、登記、通報及其他相關之原始資料,以及該原始資料 編製處理後之統計數據。

前項原始資料不包含其他機關所產生之原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