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 102 年 12 月 0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統計資訊,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公 務目的之調查研究、登記、通報及其他相關之原始資料,以及該原始資料 編製處理後之統計數據。

前項原始資料不包含其他機關所產生之原始資料。

第3條
本署提供之統計資訊,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調查原始數據:依案計費,每單一調查案收新臺幣一千元;串檔或需 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通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按年計費,每一年度新臺幣七百元,不 足一年者以一年計;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 理費用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串檔係指運用適當之資料處理方法,進行跨檔案間資料之合併、查錄 、比對、更新或其他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政府機關執行本署相關業務所需。

(二)本署委辦、委託或補助計畫所需。

第4條
本署之統計資訊以光碟形式提供,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 實支數額計算。

第5條
申請統計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費。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