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健康警示之標示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5條
健康警示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案等比例直接以彩色印製,使消費者能 清楚辨識,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二、菸品容器開啟後,消費者仍能清楚辨識健康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