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健康警示之標示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2條
菸品容器應標示之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以下稱健康 警示),組別及樣式如附圖。

第3條
菸品容器正反面積最大外表明顯位置處,應標示同一組別不同樣式之健康 警示。

同一年度產製之同一品項菸品,應以同一組別之不同健康警示樣式平均使 用標示之。

第4條
長方體之紙菸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應標示於最大外表面接近菸品容器開口 之區域。

非屬長方體之各類菸品容器,得依附圖各組健康警示比例,標示於其最大 外表正反面任一區域。

第5條
健康警示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案等比例直接以彩色印製,使消費者能 清楚辨識,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二、菸品容器開啟後,消費者仍能清楚辨識健康警示。

第6條
紙菸以外之菸品,得以印有消費者能清楚辨識且不易毀損之健康警示標籤 ,黏貼於其容器上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