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附則 ( 103 年 02 月 18 日)
第31條
技術員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所定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 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一、取得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認定具技術員資格。

二、本辦法發布前已符合本要點之訓練規定,並持續執行人工生殖業務。

前項第二款並須依本要點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補足 自九十三年六月起,每年平均八小時以上之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