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附則 ( 103 年 02 月 18 日)
第29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核 ,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以本辦法施行前核准之效期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