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 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