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 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 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 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 構及公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