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之施行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5條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 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