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之施行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3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 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