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4條
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 育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