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戒菸教育,指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菸之宣導。

前項戒菸方法之教導不得少於二小時,反菸、拒菸之宣導不得少於一小時 。

一年內再違反之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得延長前項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