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戒菸教育,指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菸之宣導。
前項戒菸方法之教導不得少於二小時,反菸、拒菸之宣導不得少於一小時 。
一年內再違反之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得延長前項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