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 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 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