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法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 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