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7 月 28 日)
第8條
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 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 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辦更: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