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 94 年 07 月 28 日)
第4條
助產人員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