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公會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55條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職員。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