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罰責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4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 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 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