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罰責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9條
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 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助產機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助產機構予 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