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罰責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6條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 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 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