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罰責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5條
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 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九條或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設置標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 處分。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