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罰責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4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 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 業執照。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部 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