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罰責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2條
助產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助產人員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 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