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護理助產合訓科、大學或獨立學院助產學 系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學系、組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士證書,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 院助產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助產研究 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助產科、助產特科、護理助產合 訓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助產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