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