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支付價格之調整方式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22條
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其當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前一年 預先設定之目標值時,於次年度以超出目標值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 及第三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

前項核付金額,指當年度前三季藥費核付金額,加上以前三季核付金額推 算之第四季核付金額。

當年度實際核付金額超過前項推算金額者,應將超出之金額併入次一年度 之藥費核付金額中計算;未達推算金額者,於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