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21條
第十九條之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中,第一個列入藥物支付標準品項之收載 年,距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截止年超過十五年者,其同成分、同劑型品 項支付價格調整方式如下:

一、以同分組分類品項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WAP),為該品項藥價調整 之目標值。

二、第二類藥品之目標值,應以第一類藥品之目標值為上限。

三、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以各分組藥品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最高之 分組之規格量為常用規格量,以該常用規格量之同分組分類品項加權 平均銷售價格(GWAP)為基準。

四、同成分、同劑型品項低規格量之目標值,不得高於前款基準;高規格 量之目標值,不得低於前款基準;低規格量之目標值不得高於高規格 量之目標值。

五、個別品項以該分組分類之目標值乘以一‧一五倍調整,並以同分組調 整前支付價格最高者為上限。

六、同分組分類品項無加權平均銷售價格(GWAP),以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調整。

依前項方式或第二十三條調整後,同成分、同劑型屬低規格量品項之支付 價格,不得高於高規格量者。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以各分組藥品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最高之規格量為基準規格量, 高規格品項之藥價低於基準規格量者,或低規格品項之藥價高於基準 規格量者,以基準規格量之藥價調整。

二、高規格品項之藥價低於低規格量者,低規格品項以高規格之藥價為上 限。第二類藥品之規格調整,以第一類藥品為上限。

三、新支付價格生效日(含)前皆不列入藥物支付標準,且藥商銷售資料 採計期間皆無銷售資料之分組,其支付價不列為規格調整之參考。

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品項之 GWAP 按每單位 熱量計算,依 GWAP 乘以一‧一五倍調整,並以同分組調整前每單位熱量 支付價格最高者為上限,乘上總熱量後調整支付價格。

依前三項方式調整後,屬調升價格者,不適用於指示用藥或未申報、不實 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