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16條
調整後新支付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
一、未滿五元者,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五元以上未滿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
三、五十元以上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