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15條
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前項之基本價,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符合藥物支付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具標 準包裝者,為一.五元;具標準包裝且同時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 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以下稱 PIC/S GMP)或屬原開發廠之品項者 ,為二元。

二、符合 PIC/S GMP 之品項: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一.五元。

(二)口服液劑,為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二十二元、五百毫升以上 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 注液,為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二十五 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十五元。

(六)栓劑,為五元。

(七)眼科製劑,為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十元。

第一項之下限價,指保險人對特定藥品劑型訂定之最低調整價格。於支付 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高於下限價者,最低調整至下限價;調 整前支付價格低於下限價者,不予調整。其下限價格,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一元。

二、口服液劑,為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二十二元、五百毫升以上未 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注液 ,為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二十五元 。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十五元。

六、栓劑,為五元。

七、眼科製劑,為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十元。

前二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不適用於下列品項: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本保險藥品代碼末 二碼為 99 之品項。

二、屬指示用藥之品項。

三、因機動性調查或未申報、不實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 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