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 106 年 02 月 24 日)
第13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藥品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第一大類: 1.專利期內藥品。 2.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二)第二大類藥品如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專利期滿者 ,歸於第三大類︰ 1.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2.含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且非屬第一大 類藥品。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三)第三大類:非屬第一大類及第二大類之品項。

二、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之品項,歸為同分組。

三、調整時程:

(一)第二大類藥品:每一品項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並依下列時程辦理 : ┌───────┬───────┬───────┐ │專利權期滿日之│檢討價格季別 │調整後新支付價│ │季別 │ │格生效日 │ ├───────┼───────┼───────┤ │ 第一季 │ 第二季 │當年六月一日 │ ├───────┼───────┼───────┤ │ 第二季 │ 第三季 │當年九月一日 │ ├───────┼───────┼───────┤ │ 第三季 │ 第四季 │當年十二月一日│ ├───────┼───────┼───────┤ │ 第四季 │ 次年第一季 │次年三月一日 │ └───────┴───────┴───────┘

(二)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其新支付價格 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且 該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目標值時,其新支付價格,自次一年度第 二季第一個月之一日生效。

四、新藥暫予列入藥物支付標準內,且自列入生效日起,至藥商銷售資料 採計期間之末日止,其期間在二年以內,且同分組藥品無醫療費用申 報資料者,該新藥之藥價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