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77條
利用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資料引用之條件,經重新調整 價格之品項,其生效日期前之銷售量不予計算,另自生效日期以後之銷售 量,若於公立醫院因合約問題無法調整售價者,該資料得排除不列入計算 ,並應檢附舉證文件資料影印本,併同甲調查向保險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