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75條
利用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調整時程:主成分於專利期內、專利權逾期五年以上及無專利權之藥 品,每兩年調整一次。

二、藥品分組分類 (一)同核價成分、同核價劑型、同規格量藥品歸為同分組。

(二)同分組藥品依專利與否分為二大類: 1.專利期內藥品。 2.逾(無)專利藥品,再分為下列二類:第一類包含原開發廠藥品 、符合 PIC/S GMP 之藥品、BA/BE 學名藥品、BE 學名藥品之 對照品;第二類為非屬第一類之一般學名藥品。

三、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一)計算調整期間:自最近一次支付價格調整生效日起至調查截止日止 。

(二)專利期內藥品調整方式: 1.個別藥品之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大於等於調整前支付價格乘以 0.8 5 者,不予調整;個別藥品之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小於調整前支付 價格乘以 0.85 者,調整其支付價格為「調整前支付價格」乘以 0.15 加其「市場加權平均價格」。藥價調整公式: (1)WAP≧(1-R)×Pold :不予調整 (2)WAP<(1-R)×Pold :依下列公式調整 Pnew=WAP+Pold×R Pnew:新藥價 WAP :藥價調查申報之個別藥品市場加權平均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 R :15% 2.設定調整下限價:錠劑或膠囊劑最低調降至 1 元;口服液劑最 低調降至 25 元;100~500 mL (不含)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2 元;500 mL(含)以上大型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5 元;其他注射 劑最低調降至 15 元。以上不含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者。 3.設定最大調降幅度為百分之四十。 4.設定同分組最低價:經上述公式調整後,同分組品項之最低價不 得低於同分組品項最高價之 0.7 倍(不含);低於最高價 0.7 倍(不含)之品項,其健保支付價格依最高價之 0.7 倍調整, 惟調整後之新藥價不高於調整前支付價格。 5.新收載之品項:指收載生效日期距調查期限六個月以內且符合下 列要件之品項。其價格調整於次一年依上述調整公式計算之。 (1)新收載之新藥且無銷售紀錄之藥品品項。 (2)經主管機關核准通過生體相等性試驗(BE)重新建議核價之品 項。

(三)逾(無)專利期藥品調整方式: 1.設定暫調價格: (1)依其「同分組分類藥品之加權平均價格(以下稱 GWAP)」 為 目標值。第二類藥品之目標值應以第一類藥品之目標值為上限 。 (2)個別藥品市場加權平均價格(WAP) 高於或等於目標值之 1.0 5 倍者,以目標值之 1.05 倍為暫調價格;個別藥品 WAP 低 於目標值之 1.05 倍者,以 WAP 為暫調價格,並以目標值之 0.9 倍為下限。但暫調價格不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格。 2.設定最大調降幅度:暫調價格與調整前支付價格比較,二者差距 之百分比,稱為調幅;依調幅範圍,設定最大調降幅度如下: (1)調幅於 15 %(含)以下:不予調整。 (2)調幅介於 15 %(不含)至 20 %(含):最大調降幅度 2.5 %。 (3)調幅介於 20 %(不含)至 25 %(含):最大調降幅度 7.5 %。 (4)調幅介於 25 %(不含)至 30 %(含):最大調降幅度 12. 5 %。 (5)調幅介於 30 %(不含)至 35 %(含):最大調降幅度 17. 5 %。 (6)調幅介於 35 %(不含)至 40 %(含):最大調降幅度 22. 5 %。 (7)調幅介於 40 %(不含)至 45 %(含):最大調降幅度 27. 5 %。 (8)調幅介於 45 %(不含)至 50 %(含):最大調降幅度 32. 5 %。 (9)調幅介於 50 %(不含)至 55 %(含):最大調降幅度 37. 5 %。 (10)調幅介於 55 %(不含)以上:最大調降幅度 40 %。 3.以調幅減百分之十五及最大調降幅度取低者,予以核算調整後支 付價格,並以調整前支付價格為上限。 4.設定調整下限價:錠劑或膠囊劑最低調降至 1 元;口服液劑最 低調降至 25 元;100~500 mL (不含)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2 元;500 mL(含)以上大型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5 元;其他注射 劑最低調降至 15 元。以上不含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者。

(四)專利期內藥品無 WAP,或逾(無)專利期藥品無 GWAP 之調整: 1.單方及含二或三個主成分之複方:依同核價成分藥品之平均調幅 調整,若無同核價成分藥品之平均調幅,則以同藥理分類(ATC 前五碼相同)藥品之平均調幅調整,若無同藥理分類藥品之平均 調幅,則以單方及含二或三個主成分之複方之平均調幅調整。 2.含四個主成分以上之複方:依含四個主成分以上之複方之平均調 幅調整。 3.設定調整下限價:錠劑或膠囊劑最低調降至 1 元;口服液劑最 低調降至 25 元;100~500 mL (不含)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2 元;500 mL(含)以上大型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5 元;其他注射 劑最低調降至 15 元。以上不含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者。

(五)同分組、同廠牌品項之調整: 1.專利期內藥品:同分組、同廠牌及同品質條件藥品有二個品項( 含)以上者,以最低價調整。 2.逾(無)專利期藥品:同分組、同廠牌、同分類及同品質條件藥 品有二個品項(含)以上者,以最低價調整。

(六)藥價調整後,同分組品項之最低價不得低於同分組品項最高價之 0 .6 倍(不含);低於最高價 0.6 倍(不含)之品項,其健保支 付價格依最高價之 0.6 倍調整;惟不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之二倍 (含),本規定不適用指示用藥。

(七)調整後同廠牌之同成分、劑型藥品,低規格量藥品支付價格不高於 高規格量藥品支付價格。高低規格量品項之調整如下: 1.同成分劑型以各規格同分組之最近一年醫令申報量最高之規格量 為常用規格量,以該常用規格量之品項調整後藥價為基準價。 2.各廠牌同成分之錠劑及膠囊劑,低規格量品項之藥價不高於該基 準價,高規格量品項之藥價不低於該基準價。 3.非屬錠劑及膠囊劑且屬同許可證之品項,其低規格量品項之藥價 不高於該基準價,高規格量品項之藥價不低於該基準價。 4.若無常用規格量者,低規格量品項之藥價不高於高規格量品項之 藥價。 5.同分組藥品經高低規格量品項之調整後,其無銷售量之品項,以 同分組分類其他有銷售量品項之最高價為上限。

(八)經保險人核定屬標準包裝之口服錠劑、口服膠囊劑(健保代碼末三 碼為 1G0)者,以 1.5 元為最低價,本規定不適用指示用藥。

(九)符合 PIC/S GMP 藥品之最低價:錠劑或膠囊劑為 1.5 元(倘同 時具標準包裝者為 2 元)、口服液劑為 25 元、100~500 mL ( 不含)輸注液為 22 元、500 mL(含)以上大型輸注液為 25 元、 其他注射劑為 15 元。以上不適用於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者及指 示用藥。

(十)供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者):以同許可證各規格調整後之最小單位之單價最低者調整 。

(十一)調整後之新藥價,學名藥品之藥價,不得高於原開發廠藥品之藥 價,標準包裝及符合 PIC/S GMP 之藥品不在此限。

四、相關價格之核算原則如下:

(一)加權平均價格之核算原則:藥價調查申報之個別藥品市場加權平均 價格(小數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二)同分組分類藥品之加權平均價格之核算原則:藥價調查申報之同分 組分類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小數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三)新藥價之核算原則: 1.小於 5 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 2.大於或等於 5 元且小於 50 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 )以後無條件捨去。 3.大於或等於 50 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