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8條
縮小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之不同廠牌藥品價差之方法如下:

一、針對智慧財產權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藥品, 逐步以分類分組(Grouping)方式調整健保支付價格。

(一)適用於分類分組調整支付價格藥品之條件: 1.智慧財產權較無爭議或年代久遠之藥品。 2.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規格藥品。

(二)上述品項、分類分組及價格調整之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 家學者意見後訂定之。

二、對支付價格高於同成分、含量、劑型、規格藥品支付價中位數一定倍 數之藥品,予以調整支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