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事前審查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6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 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事前審查案件,申請或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因急迫需要而施行者,應 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