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事前審查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2條
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 定辦理事前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申請事前審查。

第6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前條第一項應事前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前項第一款事前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一。

第64條
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事前審查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 定,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事前審查。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 ,不在此限。

第6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 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

第66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 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事前審查案件,申請或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因急迫需要而施行者,應 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