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事前審查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4條
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事前審查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 定,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事前審查。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