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價量協議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1-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

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

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

三、取消健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