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價量協議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1-3條
本章價量協議之期限如下:

一、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以第一件收載之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該生 效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三、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與該類別第一件收 載品項之價量協議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