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價量協議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1-2條
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三年販售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 特殊材料品項之合計銷售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進行支付價格調整 :

一、合計銷售量達第一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二、合計銷售量達第二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前二款折算比例,保險人得視情況調整。

為使雙方有所依據,保險人與廠商得簽訂價量協議書。協議完成後,支付 價格始得生效。

價量協議之品項仍屬保險人特殊材料價量調查及調價作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