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3-2條
必要或不可替代之特殊材料,因成本變動等因素致不敷成本,且屬相同功 能類別者,亦無廠商可依現行健保支付點數供應時,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 持有廠商得提出該特殊材料調高健保支付點數之建議,由保險人提藥物擬 訂會議討論。

前項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得擇一訂定︰ 一、參考廠商進口或製造成本價。

二、參考醫事服務機構購買價。

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多家廠商可供應,採其中建議價最低者。

前項價格之訂定,得考量合理因素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