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條
無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經由藥物擬訂會議擬訂時,參考下列因素核算 支付點數:

一、新研發品項之功能、效用、效果。

二、功能相近之既有特殊材料支付點數。

三、其他國家之市場及保險支付價格。

四、於保險醫療上之經濟效益分析。

五、預估之全年使用量(自開始販售起算之第一年至第三年)。

六、前述點數生效後,保險人得視實際市場銷售量再評估其支付價格。

第52-1條
建議收載納入本標準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其分類如下: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持有廠商須提出與現行最佳同 功能或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臨床試驗文獻比較證據,顯示臨床功 能或療效有明顯改善之突破創新特殊材料;該特殊材料為現有治療之 第一個建議收載特殊材料,且無現有最佳特殊材料可供比較者,得以 該疾病現行標準治療方法,包括外科手術、支持性療法等,作為療效 比較之對象。

二、功能改善特殊材料:與現行最佳同功能或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比較 ,顯示具有臨床價值之功能改善之特殊材料。

第52-2條
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原產國特材價格。

(二)國際價格中位數。

(三)公立醫院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除以收載時最近四 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四)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五)依成本計算。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 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療專家審議。

(六)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五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二、功能改善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國際價格最低價。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三)公立醫院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 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四)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

(五)療程費用比例法。

(六)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

(七)既有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無附加功能之比例換算。

(八)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七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三、依療程費用比例法、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核價者, 得考慮以下因素,並與本標準已收載之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比 較,依下列方式加算:

(一)更具臨床有效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對病人或醫療從業人員更具安全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三)可改善疾病或外傷的治療方法,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四)能降低對病人的侵襲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五)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按比例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五。

(六)利於兒童之使用及操作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七)用於罕見疾病病人或相較於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推算使用 對象病人人數較少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依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或第二款第三目、第 四目訂定支付點數後,納入本標準。如廠商對功能分類或支付點數有不同 意見者,得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功能類別但不同規格(指體積、面積、長度、數量) 之特殊材料品項者,依第一項訂定方法計算常用規格品項之支付點數後, 其餘品項得依規格比例換算之,並得按一定比例折算或加成。

第52-3條
前條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國際價格比例法及療程費用比例法之 執行方式如下:

一、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各層級醫療院所 之收費價格,應至少取得五筆資料。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一)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等四國及其他具官方 公開網站可供查詢的國家之價格及類似品項之價格,並加上該建議 案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予以換算之。

(二)依新建議品項與類似品項之比值,乘以類似品項之健保支付點數得 之。

(三)有多國數值者,取其平均數。

三、療程費用比例法:以使用本標準已收載之類似品項之支付點數計算一 個療程或一定期間使用或相同規格量之特殊材料點數,換算新建議品 項之支付點數。

第53條
具有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依同功能類別品項之最低支付點數核價。

第53-1條
核算支付點數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支付點數小於一百點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 件捨去。

二、支付點數大於或等於一百點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

第53-2條
必要或不可替代之特殊材料,因成本變動等因素致不敷成本,且屬相同功 能類別者,亦無廠商可依現行健保支付點數供應時,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 持有廠商得提出該特殊材料調高健保支付點數之建議,由保險人提藥物擬 訂會議討論。

前項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得擇一訂定︰ 一、參考廠商進口或製造成本價。

二、參考醫事服務機構購買價。

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多家廠商可供應,採其中建議價最低者。

前項價格之訂定,得考量合理因素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