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條
無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經由藥物擬訂會議擬訂時,參考下列因素核算 支付點數:

一、新研發品項之功能、效用、效果。

二、功能相近之既有特殊材料支付點數。

三、其他國家之市場及保險支付價格。

四、於保險醫療上之經濟效益分析。

五、預估之全年使用量(自開始販售起算之第一年至第三年)。

六、前述點數生效後,保險人得視實際市場銷售量再評估其支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