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3條
前條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國際價格比例法及療程費用比例法之 執行方式如下:

一、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各層級醫療院所 之收費價格,應至少取得五筆資料。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一)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等四國及其他具官方 公開網站可供查詢的國家之價格及類似品項之價格,並加上該建議 案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予以換算之。

(二)依新建議品項與類似品項之比值,乘以類似品項之健保支付點數得 之。

(三)有多國數值者,取其平均數。

三、療程費用比例法:以使用本標準已收載之類似品項之支付點數計算一 個療程或一定期間使用或相同規格量之特殊材料點數,換算新建議品 項之支付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