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2條
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原產國特材價格。

(二)國際價格中位數。

(三)公立醫院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除以收載時最近四 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四)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五)依成本計算。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 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療專家審議。

(六)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五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二、功能改善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國際價格最低價。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三)公立醫院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決標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 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四)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平均價或最低價。

(五)療程費用比例法。

(六)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

(七)既有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無附加功能之比例換算。

(八)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七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三、依療程費用比例法、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支付點數核價者, 得考慮以下因素,並與本標準已收載之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比 較,依下列方式加算:

(一)更具臨床有效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二)對病人或醫療從業人員更具安全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三)可改善疾病或外傷的治療方法,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四)能降低對病人的侵襲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五)能明顯減少醫療或藥品費用支出,按比例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五。

(六)利於兒童之使用及操作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七)用於罕見疾病病人或相較於既有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推算使用 對象病人人數較少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依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或第二款第三目、第 四目訂定支付點數後,納入本標準。如廠商對功能分類或支付點數有不同 意見者,得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建議收載二項以上同功能類別但不同規格(指體積、面積、長度、數量) 之特殊材料品項者,依第一項訂定方法計算常用規格品項之支付點數後, 其餘品項得依規格比例換算之,並得按一定比例折算或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