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支付點數訂定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1條
建議收載納入本標準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其分類如下: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持有廠商須提出與現行最佳同 功能或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臨床試驗文獻比較證據,顯示臨床功 能或療效有明顯改善之突破創新特殊材料;該特殊材料為現有治療之 第一個建議收載特殊材料,且無現有最佳特殊材料可供比較者,得以 該疾病現行標準治療方法,包括外科手術、支持性療法等,作為療效 比較之對象。

二、功能改善特殊材料:與現行最佳同功能或類似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比較 ,顯示具有臨床價值之功能改善之特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