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1條
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如欲 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 ,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將未供貨之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二、三年內,該醫療器材商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核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