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0條
本標準已收載之特殊材料品項,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 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品項不予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 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經提藥物 擬訂會議審議同意後,得保留二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