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9條
販售之特殊材料,其製造產地應與原醫療器材許可證相符,經查證不符者 ,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之內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