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5條
特約醫院、診所應與其他特約醫院、診所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

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 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